转发《浙江省人保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6-18 作者:创就办 来源: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2013年起,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孤儿、残疾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以及技师学院、高级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的毕业生,下同)毕业生。升学、出国、应征入伍、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定向培养以及暂无就业意愿、无正当理由多次放弃学校和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的就业岗位或应聘机会的除外。
    二、发放原则、标准和列支渠道
   
(一)发放原则。严格遵循自愿申请、属地管理、公正公开、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发放标准。按10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用于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补助。
    (三)列支渠道。一次性求职补贴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2013年各地发放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799项“其他就业补助支出”科目。2014年起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列支。根据学校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列支渠道,省部属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由省级财政列支,其他学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由学校财政隶属地财政列支。
    三、申领发放程序
   
(一)毕业生自愿申请。6月20—30日(2014年起每年5月1—20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提交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相应证明材料等,一式3份(高校、学校所在地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所需证明材料如下: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须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残疾毕业生,须附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地残联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孤儿毕业生,须附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孤儿证明。
    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交所在学校初审后返还申请人,复印件交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或有错误、通讯方式变更无法联系、提供的银行账号有误等,导致补贴款不能到帐的,由申请人自己负责。
    相关表格可自行在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 http://www.zjhrss.gov.cn)和浙江省大学生网上就业市场(http://www.ejobmart.cn)下载。 
    (二)初审公示。7月1—10日(2014年起每年5月20—30日)。由申请人所在学校的学生管理部门组织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三)上报审核。7月15日前2014年起每年6月5日前),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和相关材料、公示原件、求职补贴发放一览表(附件2),报送高校所在地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处(室)汇总(联系方式见附件4)。其中,隶属省财政的省部属高校申报材料报送省人力社保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材料组织全面性审核后,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和材料,送同级教育部门复核。
    (四)资金拨付。7月30日前2014年起每年6月20日前)。人力社保部门将教育部门复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和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毕业生个人账户有困难的,也可通过人力社保部门拨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创业就业工作部
    联系人:洪艳
    联系方式:0577-86680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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