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校人事处:关于开展第三批浙江省特级专家评选的通知

时间:2011-06-08 作者:管理员 来源:


各学院、部门:

  为加快建设人才强省,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高层次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根据《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浙江省特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浙委办[2005]71号),今年省委组织部将开展第三批浙江省特级专家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在浙江工作两年以上,具有研究员、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在浙两院院士、公务员不参加评选。省外引进人才须在2009630日前到我省工作,且每年在我省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评选名额20名,具体名额如下:

  1、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含应用性基础研究)领域,4名。

  2、工程科学技术及工程管理领域,12名。其中:工程技术与管理7名;农林水、海洋与资源环境3名;医药卫生2名。

  3、人文社会科学领域,4名。

  依照省特级专家评选工作规定,如实际当选人数少于评选名额,则以实际当选人数为准。

  二、评选条件

  被推荐的专家、学者,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优良科学道德,学风正派,事业心强,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46年6月30以后出生),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性基础研究领域取得系统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二)在工程科学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和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有显著应用成效;或在重大工程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及工程技术应用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有重大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三)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系统性或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并取得重大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三、推荐和初选候选人

  (一)推荐工作。省级各部门和部属在浙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各单位推荐。在浙两院院士、省特级专家2人以上可联名推荐候选人,且至少1名院士、省特级专家与被推荐人学科领域相同;每位院士、省特级专家推荐候选人不超过2名。各部门应重点推荐55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专家,注意推荐长期工作在第一线并做出突出业绩的专家,注意推荐交叉、新兴学科的人选。

  推荐候选人时,应认真填写《浙江省特级专家候选人推荐表》(附件1),并附有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推荐表》由负责的推荐单位或院士、专家填写,附件材料可由被推荐人提供,被推荐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填写确认函。

  (二)初选工作。学校根据省特级专家的推荐标准和条件,对候选人进行初选,确定初选候选人名单。初选候选人名单和申报材料主要内容(附件2)须在申报人所在单位公共场所和内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的初选候选人名单连同《推荐表》一式3份(附电子文档)和相应附件材料1套报省特级专家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材料上报时间截止到615。在浙两院院士、省特级专家联名推荐的候选人,申报材料于617日前直接报评选工作办公室,由评选工作办公室委托候选人所在市或单位安排公示。

  报送的所有材料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如确需提供涉密材料,涉密部分须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另行报送,并附被推荐人所在单位的密级证明,但不得报送绝密级材料。

  四、形式审查、评审和选举

  各单位和院士、省特级专家推荐的初选候选人,经省特级专家评选工作小组形式审查合格,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为有效候选人。按省特级专家制度有关规定,组成评选委员会进行评审和选举。评选产生的省特级专家名单公示后,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

  评选工作有关情况将在浙江组织工作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上及时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联系电话:86598072     电子邮箱:rscszk@wzu.edu.cn

 

        附件:1、浙江省特级专家候选人推荐表

            2、浙江省特级专家初选候选人公示说明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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